金控合併商譽攤提 延長為15年
來源: 工商時報/中時電子報    作者: 記者呂雪彗    發布時間: 2015-08-02 09:11    975 次瀏覽

為擴大金融業打亞洲盃能量,行政院會今(21)日將拍板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增加金控公司為適用對象,並明訂金融機構合併後商譽攤提費用,可從5年延長為15年。

金管會修正金併法主要參酌經濟部的企業併購法重點,給予金融機構合併時,能享受租稅優惠,並簡化程序。

這次比較受矚目是增加證交稅和營業稅免稅項目範圍,因財政部解釋合併並非買賣交易,因此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印花稅、契稅外,新增證交稅及營業稅免徵。而被消滅公司因行使抵押權拍賣承受的土地,可擴大及於非直接營業使用,免繳土增稅,可暫先記存。

此外,金融機構合併時產生的商譽,可列費用攤銷,從5年延長為15年,比照企業法規定。至於被消滅機構股東換發股份時對價方式,除股份外,擴及現金及其他財產皆可,讓對價方式更多元

過去金融合併法中,適用的金融機構並未明訂金控公司,為讓金控公司彼此可以合併,因此修法增列金控公司。至於金控公司能否併購其他銀行,官員說,併購依金控法或企併法處理,不在金併法合併範疇。

先前立委在3月提出金併法修法版本,有不少租稅優惠範圍比企併法還大,包括金融機構特許的商標權、營業權等無形資產,也可列費用攤提,但財政部並不同意。

官員說,金融機構在合併時曾出現無形資產向財政部爭取列費用攤提的個案,依所得稅法,無形資產必須可辨認,且有明確財產價值,及一定可使用年限,才同意可列費用攤提,最重要在個案認定,因此財政部不同意通案全面列費用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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