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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顧問服務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估價人員,具有專業證照(證券分析師、會計師、企業評價師、智慧財產評價師、不動產估價師、CVA、NACVA、TACVA、精算師)及豐富經驗並遵守評價準則或會計準則,協助客戶評估及鑑定企業或資產價值(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無形資產),於鑑價之過程協助客戶依據產業類型、資產狀況、鑑價目的、價值前題、公司概況、所處環境..等選擇合適鑑價方法(如資產面鑑價方法、市場面鑑價方法及收益面鑑價方法),協助客戶評估鑑定企業或資產之各種價值(如使用價值、淨變現價值、公允價值、投資價值、公允市場價值)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資產鑑價服務之流程


1.評價案件之洽談與評估承接。


2.與客戶簽訂委任書。


3.取得及分析評價所需資訊。


4.評估價值。


5.編製評價工作底稿。


6.出具評價報告。


7.保管評價工作底稿檔案。


8.完成估價作業。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評價委託與客戶確認之工作範圍事項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之估價人員於承接評價案件前將與委任人確認評價工作範圍,其中包括下列事項:


1.評價標的。


2.評價基準日。


3.評價目的及評價報告用途。


4.價值標準、價值前提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5.出具評價報告之時間及使用限制。


6.其他重要之委任條件限制及範圍限制。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評價委託與客戶確認委託評價標的合適之評價方法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之評價人員將依據專業判斷,考量評價案件之性質及所有可能之常用評價方法,採用最適用於評價案件並最能合理反映評價標的價值之評價方法。針對個別資產或負債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下列三種:


1.市場法。


2.收益法。


3.成本法。


 

針對企業或業務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下列三種:


1.市場法。


2.收益法。


3.資產法。


  

評價方法

說明

慣用鑑價模式

市場法

市場法係以可類比標的之交易價格為依據,考量評

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之差異,以適當之乘數估算

評價標的之價值。

 

EX:

本益比法(Price/Earnings) ,股價淨值比法(Price/Book Value),股價銷售值比法(Price/Sales Per Share),股價/EBITDA(Value/EBITDA),股價/EBIT(Value/EBIT),股價/現金流量比法(Value/Cash flow)

 

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參考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其股票於活絡市場交易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評價標的之價值。此一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或業務之評價。

可類比交易法:參考相同或相似資產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評價標的之價值。此一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業務、個別資產或個別負債之評價。

收益法

收益法係以評價標的所創造之未來利益流量為評估

基礎,透過資本化或折現過程,將未來利益流量轉

換為評價標的之價值。

宏達創新財務顧問之評價人員採用收益法時將協助定義利益流量,並採用與

該利益流量相對應之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企業評價:

1.企業評價:

a)         股利折現法(Discounted Dividend Mthod)

b)        自由現金流量折現法(Disounted Free Cash Flow Method)

c)         自由現金流量資本化法(Free Cash Flow Capitalization Method)

d)        超額現金流量法(Excess Cash Flow Method)

 

2.無形資產評價:

a)         權利金節省法(Royalty savings method)

b)        增額現金流量法(Incrmental cash flow method)

c)         多重超額盈餘法(Multi-preriod excess earnings method,MEEM)

資產法

資產法係經由評估評價標的涵蓋之個別資產及個別

負債之總價值,以反映企業或業務之整體價值。

資產法係於繼續經營前提下推估重新組成或取得評

價標的所需之對價。惟如評價標的不以繼續經營或

使用為前提,則應評估企業或業務之整體清算價

值。

採用資產法評估時,應以評價標的之資產負債表為

基礎,並考量表外資產及表外負債,以評估企業或

業務之整體價值。

對於各項資產採用成本法,市場法或收益法逐項評估各項資產久公平市場價值

 

成本法

係以取得或製作與評價標的類似或相同之資產所需成本為依據,以評估單一資產價值。

重置成本法:係指評估重新取得與評價標的效用相近之資產之成本。

重製成本法:係指評估重新製作與評價標的完全相同之資產之成本。


 


 

如何決定價值標準:


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係指具成交意願及能力,瞭解相關事實,且均非被迫之不特定市場參與者,於公開未受限制之市場進行正常交易下,得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的價格。


 

投資價值(Investment value):係指資產對特定投資者基於其個別投資需求、營運目的及預期而具有之價值,該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公平市場價值。此價值標準係基於可辨認之投資目的或條件,將特定資產與特定投資者相互連結。


 

公平價值(Fair value):在評價之應用中,公平價值之定義包括下列兩種:


(1)就財務報導目的而言,fair value 譯為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某一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某一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


(2)就法律事務而言,公平價值應根據相關法令或判例予以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