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擊此處添加文字

公司可否以現金以外資產做為增資發行新股之出資額?

依據公司法第272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另依據公司法第131條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公司法第156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資產作價入股該如何評價?

依據公司法第274條,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依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與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另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除於查核工作底稿中載明所採用之專家意見外,並應於查核報告書中載明相關財產已於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

 

資產作價入股應簽附之相關文件為何?是否需鑑價報告?

依經濟部87.6.3(87)商字第87209616號函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說明如下:


1.原則上,需經發起人或股東會同意,其作價金額為其他股東所接受,以確保股東權益。(若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則只董事會同意即可)


2.依公司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送請監察人查核意見加具意見之相關資料。


3.檢附契約書,訂明公司及技術作價股東間之權利義務。


4.經會計師依「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第6項「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之規定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5.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鑑定價格之意見書。

而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應包括:

(1).核對資產負債表各科目所列金額是否與帳冊或有關憑證記載相符。

(2).應查明公司所報之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出資 額及其憑證。如以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3).技術抵繳股款者,不得以公司自行研發之技術,充作員工或股東之出資。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於查核工作底稿中載明所採用之專家意見。

(4).股票抵繳股款者,會計師應另於查核報告書中載明估價標準及合理性。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衡量日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衡量日應為基準日前四個月內。

(5).應加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資產作價入股與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