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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之定義與衡量

何謂公允價值?

Ans: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 號定義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即退出價格)。公允價值衡量假設資產或負債係於衡量日,在現時市場狀況下,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交換,以出售資產或移轉負債。所謂市場係指該資產或負債之主要市場;或若無主要市場,該資產或負債之最有利市場。

 

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在現時市場狀況下,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之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即退出價格),不論該價格係直接可觀察或採用另一評價技術所估計。

 

非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考量市場參與者藉由將該資產用於其最高及最佳使用或藉由將該資產出售予會將該資產用於其最高及最佳使用之另一市場參與者,以產生經濟效益之能力。

 

公允價值之特性為何?

該公允價值之定義強調公允價值為市場基礎之衡量,而非企業特定之衡量。企業於衡量公允價值時,應使用市場參與者於定價資產或負債時在現時市場狀況下將會使用之假設,包括有關風險之假設。因此,企業持有某一資產或清償(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某一負債之意圖,於衡量公允價值時並不攸關。另外,公允價值衡量係針對特定資產或負債。因此,衡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將該等資產或負債之特性納入考量,若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定價資產或負債時會將該等特性納入考量。

 

公允價值衡量評價之原則為何?

當相同資產或負債之價格不可觀察時,企業採用另一評價技術以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之評價技術應最大化攸關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並最小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該等輸入值應與市場參與者於定價該資產或負債時將會使用之輸入值一致。



被他方持有作為資產之負債或權益工具公允價值之衡量?

當相同或類似之負債或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之移轉報價不可得且相同項目被他方持有作為資產時,企業應從持有相同項目作為資產之市場參與者之立場,衡量該負債或權益工具於衡量日之公允價值。在此情況下,企業應衡量該負債或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如下:


 評估模式順序

公允價值評估模式

第一優先

使用他方持有作為資產之相同項目於活絡市場之報價,若該價格可得時。

第二優先

若該價格不可得時,使用其他可觀察輸入值,諸如他方持有作為資產之相同項目於非活絡市場之報價。

第三優先

若上述之可觀察價格均不可得時,採用另一評價技術,例如:

1.收益法(例如將市場參與者預期自持有該負債或權益工具作為資產所收取之未來現金流量納入考量之現值技術)

2.市場法(例如使用他方持有作為資產之類似負債或權益工具之報價)


 

常見衡量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鑑價方法為何?

鑑價方法

說明

成本法

反映重置某一資產服務能量之現時所需金額(常被稱為現時重置成本)之評價技術。

市場法

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即類似)資產、負債或資產及負債群組(諸如業務)之市場交易所產生之價格及其他攸關資訊之評價技術。

收益法

將未來金額(例如現金流量或收益及費損)轉換為單一現時(即折現)金額之評價技術。公允價值衡量係以有關該等未來金額之現時市場預期所顯示之價值為基礎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