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可辨認無形資產」如專利權等,應屬「可辨認資產」的範疇,國稅局不准這部分因併購取得的資產列帳攤銷成本不合法,因此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致新科技這部分的敗訴判決,發回更為適法審判。
致新科技申報97年度營所稅,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計1,511萬元,北區國稅局不准認列其中屬合併圓創所列可辨認無形資產攤折277萬元及商譽攤折954萬元,核定各項耗竭及攤提僅為278萬元。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不被認列是違法。
致新與國稅局的這件爭訟,是由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林茂權及受命法官楊惠欽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所審判。
該合議庭針對併購案中有關「可辨認無形資產」可否攤銷,認定應可依法分年攤銷成本的看法,在羊年伊始,已經有兩件相同見解的判決;另一件為緯創併光寶的稅務爭訟事件。
各上市櫃公司與國稅局營所稅爭訟中,有關各項耗竭及攤提部分,一直以來因內涵商譽而統統被國稅局剔除,第六合議庭這兩件判決結果,似乎將殺出一條出路,若未來更審法院也認同,企業界今後因併購取得可辨識無形資產,將可望攤提成本了。
審判長林茂權等法官認為,商譽既是收購成本與因收購所取得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的差額,而此所稱「可辨認資產」又包含「可辨認無形資產」,也就是「可辨認無形資產」與「商譽」在衡量准否攤折的認定時,係分屬不同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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